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相关事宜的通知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发展局、成都高新区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市医疗保障信息中心: 为提高参保人员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完善医疗康复费用支付管理,根据《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疗保障支付范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二、医疗康复项目 国家、省公布的29项医疗康复项目,具体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收付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支付标准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本规定的康复治疗住院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城乡大病保险资金、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 (二)参保人员符合康复治疗条件,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不需要住院进行的脑瘫肢体综合训练(项目编码:340200041)所发生的治疗性康复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70%比例支付。 (三)参保人员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本市城乡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其剩余医疗费用按城乡医疗救助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救助。 四、定点机构管理 (一)三级综合医疗机构或二级专科康复医疗机构在具备相应资质后向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提出申请,由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达到评估标准的纳入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管理。 (二)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根据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开展康复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开展康复项目的范围并签订服务协议,加强对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实施医疗康复的监督考核。 五、其他要求 (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制定定点医疗康复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费用结算具体办法。 (二)各区(市)县医保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同,进一步强化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工作力度,加大医疗康复服务质量监管力度,规范医疗康复服务行为,做好城乡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的衔接。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6日 扫一扫在手机端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