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卫生高级职称这样改——论文不再是必须、对口帮扶做出重大贡献可破格申请
近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四川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和《四川省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卫生职称制度改革精神。评审条件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次改革具体包含哪些重大举措? 一、注重政治素养,坚持以德为先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履行医疗卫生机构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试行违纪违规、对口支援等一票否决制。同时明确延期申报评审卫生或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各种情形,着力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质量成长。 二、完善评价标准,坚持分类评价 将以往的评审政策文件按照资格设置、基本条件、申报评审条件、破格申报条件等进行了梳理、整合和完善。 一是更加符合基层需要。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根据基层工作实际共设置19个评审专业。 二是彻底破除四唯。申报人员须具备执业准入、副高理论考试、工作业绩要求、
、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等基本要素外。 在多次听取基层、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将过去申报省卫高必须提交论文调整为八选一,分别为学术论文、科研项目、学术荣誉、专利成果、行业标准、技能比赛、病历(专题报告)等,同时把到我省深贫县连续驻点工作满3年且年度考核合格作为申报条件之一,进一步打破“唯论文、唯科研、唯资历、唯学历”的评价方式,外语、计算机不再作为评审条件。 基卫高将年度考核结果、基层工作年限作为申报评审条件,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扎根基层。 三、明确破格条件,确保评审质量 明细申报人员破格申报条件要求,鼓励医务人员更加注重医德医风、更加注重临床实践。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受到重大表彰奖励,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具有突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在援外、援藏、援彝等对口帮扶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均可申请破格评审高级职称。 破格条件紧紧围绕全省卫生健康工作重心和专业技术人员成长成才需要,防止降低评审质量。 四、促进评用结合,坚持以用为本 各地、各单位可在不低于全省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提出更高、更细的申报评审条件,围绕用好用活人才,促评审条件与人才培养和使用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职称对人才培养的导向作用。 评审条件紧贴全省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切实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际出发,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刻苦专研、乐于奉献,为全省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提升做出积极贡献。
《四川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根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等有关职称工作政策,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四川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适用于在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不含中医药专业,下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综合考察形式,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答辩和评审相结合的综合考察形式。 第二章 资格设置 第四条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专业按照医、药、护、技四个类别设置。 第五条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履行医疗卫生机构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3.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自觉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以人为本,仁心仁怀,严于律己,廉洁从业,严格遵守医德规范,不以医谋私; 4.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第七条 延期申报。 (一)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延期3年申报: 1.医疗事故主要责任及以上责任者,并且从事故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 2.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并且在受处分、处罚期间不得申报,受到党纪处分的,影响期内不得申报,从影响期结束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受到政务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 3.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并且从考核不合格的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4.收受“红包”、索取“回扣”的,并且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 5.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并且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 6.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并且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 (二)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延期1年申报: 扫一扫在手机端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