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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 ...

2014-9-15 11:0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709| 评论: 0|原作者: 民政厅|来自: 省民政厅

摘要: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民发 〔2014〕137号各全省性社会团体:2014年8月2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 ...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民发 〔2014〕137号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

2014年8月2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本级行政许可项目清单的决定》(川府发〔2014〕49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民政厅对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为贯彻落实《决定》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激发社会团体活力,更好地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厅不再受理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不再换发上述机构的登记证书。


二、全省性社会团体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但应按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程序讨论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四、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团体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六、社会团体应当制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社会团体应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七、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取消行政审批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我厅将根据工作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有关后续服务管理措施。

 

 

 

                                                 四川省民政厅

                                                   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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