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康协) 首页 政策文件 查看内容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2017-10-31 16:2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10| 评论: 0|原作者: 医政医管司|来自: 国家卫健委

摘要: 国卫医发〔2017〕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要求,鼓励社会力量 ...
 国卫医发〔2017〕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要求,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机构、护理机构,打通专业康复医疗服务、临床护理服务向社区和居家康复、护理延伸的“最后一公里”,我委组织制定了《康复医疗中心基本标准(试行)》《护理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及管理规范(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设置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功能定位以贴近社区、服务家庭为主,对于推进分级诊疗、促进医养结合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属于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确定。鼓励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集团化、连锁化经营,建立规范、标准的管理与服务模式。对申请举办集团化、连锁化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的,可优先设置审批。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纳入当地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医院感染防控等服务风险管理,严格落实相关专业管理规范与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四、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应当与区域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建立协作关系,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有条件的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可以采取家庭病床、巡诊等方式提供上门服务。
            
             

 

  附件:关于印发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docx
   

      本地下载:附件:关于印发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docx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10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端打开当前页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Baidu
map